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条例
1. 引言
为了规范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,保障退役运动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条例。
2. 安置原则
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应当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尊重退役运动员的意愿,发挥退役运动员的特长,为退役运动员提供多种安置方式。
3. 安置方式
3.1 就业安置
退役运动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通过公开招聘、双向选择等方式,在体育、教育、文化等系统就业。
3.2 继续教育
退役运动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接受各类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,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。
3.3 自主创业
退役运动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自主创业,开展体育经营活动,或者在其他领域开展创业活动。
4. 安置程序
4.1 申请与受理
退役运动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安置申请,所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后报送至相关部门。
4.2 审核与评估
相关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,确定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方式和具体方案。
4.3 安置方案制定与实施
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,制定具体的安置方案,并组织实施。如果需要就业安置,相关部门应当协调用人单位和退役运动员达成就业协议;如果需要继续教育或者自主创业,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。
5. 保障措施
5.1 政策支持
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,为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提供支持,包括就业、教育、创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。
5.2 资金保障
国家应当为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提供资金保障,包括就业补助、教育培训费用、创业扶持资金等。
5.3 社会参与
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,为退役运动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支持。
6. 监督与考核
6.1 监督机制
国家应当建立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监督机制,对安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,确保安置工作的公正、公平和公开。
6.2 考核办法
国家应当制定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考核办法,对各地各部门安置工作进行考核评价,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7. 附则
7.1 解释权归属
本条例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。
7.2 生效时间
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